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处置行为,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公共安全,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范围
1.适用范围:本通告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不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经检验、鉴定属于危险废物的废弃物。
2.本通告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3.建筑垃圾管理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鼓励建筑垃圾源头减量,推广先进技术,构建全过程管理体系。
二、处置规范
1.产生核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建设单位应承担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建设单位应将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和措施纳入招标文件,监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具体落实。
2.运输核准: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清运至处置地点。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应当依法向属地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垃圾运输核准。
3.处置核准: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到足球竞彩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办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按照核准范围规定的路线、时间进行运输和处置;产生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将建筑垃圾交给取得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单位进行运输和处置,清运到指定的处置场所;运输建筑垃圾的车辆必须按规定做到密封、覆盖,外观整洁,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准运许可证,按照指定的运输路线、时段清运至处置地点。
三、违规处理措施
1.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2.根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四、监督举报方式
举报渠道:欢迎广大市民对建筑垃圾处置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470-7361899 0470-7361755。
五、共建共享倡议
建筑垃圾管理关乎城市生态与公共安全,请广大市民、企业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参与监督举报,共同维护“干净、整洁、有序、安全”的城市环境。
特此通告。
足球竞彩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2025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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